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川区百节镇马家卫生院)
达市环法责改〔2022〕61号
达川区百节镇马家卫生院: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院在达川区百节镇马家正街249号改建的业务用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