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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征求《达川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1-12-10    点击数:

根据工作安排,区供销社代区政府草拟了《达川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向社会公众进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反馈至区供销社。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13778358533、0818-2683856,邮箱:277010971@qq.com。

 

附件:达川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达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12月10日

附件

达川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达川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有效治理再生资源行业“脏、乱、差”现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秩序,推进节约资源、保护城乡环境、城市市容市貌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达川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者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在规范达川区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基础上,结合城区(乡镇)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再生资源经营站(点),积极发展便民、利民城乡回收站(点),激发再生资源行业内生动力,整治取缔不符合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安全隐患等突出的城乡回收站(点),稳步促进达川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形成以社区、村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废品站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形成以乡镇(街道办)监督管理为基础,部门监督管理为依托,联合监督管理为重点的再生资源行业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再生资源社区回收、中转、分选集散和加工处理能力,促进生产性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对接,消灭二次污染,实现资源再生产绿色循环发展,建立节约型社会。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运协作机制,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场秩序整治,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目标管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第六条区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划布局、站(点)打造、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行业指导以及制定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开发利用管理,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工作,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查处再生资源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站(点)店招设计并报城管执法大队审批;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检查考核工作。

区目标绩效办: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督查,将督查成效结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相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配合主管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办理符合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登记注册、续期、变更地址。

区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销赃窝赃等活动。依法查处在石油管道设施控制范围50米以内开办废品回收站(点)的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结合《达川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标准(试行)》有关消防要求,指导检查废品回收站(点)按规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达川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站(点)周边市容环境的整治,督促执法做到不占道经营、不噪声扰民等,依法查处街面流动无营业执照回收再生资源的乱摆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和拆除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违法搭建物及广告招牌。

各乡镇(街道办):各乡镇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辖区回收站(点)规范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卫生、环保、治安、消防安全和流动收购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协助执法检查。做好废品回收站(点)出租屋场所管理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要求

第七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调节的原则,完善达川区城市社区、乡镇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

第八条城市回收站(点)规划和要求:

(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回收的原则,在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固定的收购站(点),原则上每个回收站(点)周边100-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新的回收站(点),大街大巷严禁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城市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达到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门前“三包”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店招按照《达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导则》要求达标设置。

(三)城市回收站(点)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是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等品种)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非生产性废旧物品的收购、及收及调,原则上不储存,减少消防安全隐患及污染环境。

第九条乡镇回收站(点)规划和要求:

(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回收的原则,在大的场镇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5-10家,小的乡镇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3-5家,原则上每个村可设置1家回收站(点)。

(二)乡镇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达到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门前“三包”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店招按照《达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导则》要求达标设置。

(三)乡镇回收站(点)负责收集场镇居(村)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是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等品种)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非生产性废旧物品的收购,减少对居(村)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城市、乡镇、村回收站(点)建设应符合达川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标准和要求,做到“六统一”,即统一选址布点、统一门牌标识、统一制度职责、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安全消防设施、统一商品分类堆码。

第三章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以各乡镇(街道办)属地管理为基础,部门管理为抓手,联合监督管理为重点的管理机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列入各社区、物业小区公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开办程序: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由经营者持身份证和住所使用证明(含房屋用途为商服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出租场所租赁合同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根据达川区再生资源门店建设要求和标准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置门店进行选址审核,并出具门牌号开办证明。

(三)区供销社根据各乡镇(街道办)同意开办证明意见,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达川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联合对新开办的再生资源门店进行审核,并出具开办意见书;乡镇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各中心供销社根据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组织乡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开办意见书。

(四)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门店租赁合同,乡镇(街道办)和区供销社(中心供销社)出具的开办意见书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区供销社(中心供销社)报备备案。

第十三条管理要求:

(一)回收站(点)“七不收制度

1.不收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不收医疗废弃物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不收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及专用器材。

4.不收各型报废汽车及农用拖拉机、摩托车。

5.不收赃物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物品。

6.不收未成年人出售的明显与其年龄结构不符合的可用物品或无家长、学校书面委托出售的物品。

7.不收带有密级的红头文件、报刊、资料及内部出版物等法规、政府禁止收购的其它物品。

(二)回收站(点)“八不准制度

1.不准短斤缺两,克扣群众。

2.不准压级压价,欺骗群众。

3.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

4.不准包庇违法犯罪者,知情不报。

5.不准内外勾结,收购盗窃物资。

6.不准串标作假,恶性竞争。

7.不准违反规定,占道经营。

8.不准乱扔乱放,污染环境,噪声扰民。

(三)回收站(点)“安全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设施,确保经营安全。

2.各回收站(点)负责人为收购站(点)安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除日收日清的回收站(点)外,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3.收购站(点)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按每6㎡配备4㎏灭火器一具的标准,收购场地和库房内严禁烟火,确保场地安全。

4.各收购站(点)必须定期对电器设施、氧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对收购中发现的密封容器、危险物品、不明器械等,不得擅自处理、拆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

(四)回收站(点)“台账登记制度

1.建立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专用登记簿,实行凭证登记收购。

2.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向出售者索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并如实登记品名、数量、出售者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4.发现可疑的人或物(包括暂扣待查的)除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外应作详细登记,并记载处理结果。

第四章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日常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废品回收站(点)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废品回收站(点)“户口”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每周不少于安排1-2个工作日专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在接到各乡镇(街道办)的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要将处理情况反馈回各乡镇(街道办)。涉及跨部门的问题或遇到工作困难,由区供销社牵头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部门联动监督管理。由区供销社(中心供销社)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旬至少开展1-2次联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按时处理,不留死角。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业务管理。由区供销社指导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制定完善协会管理制度和《章程》,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机制,使协会成为运作有序、竞争公平、经营规范、诚实信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绿色发展要求和广大群众放心的行业。加强再生资源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回收登记制度之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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