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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达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建议第11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函(B)

来源:达川区经信局     发布日期:2021-12-23    点击数:

​  达川经信函〔2021149

张春雷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在城区规范安装使用电瓶车充电桩的建议”(达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建议第117号)收悉后,我局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我局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人员发现安全发现隐患,应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对此,各供电公司将结合实际,配合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充电桩建设的整体规划,确定建设数量和布局点位,分类有序推进,方便居民绿色出行,助力文明城市建设。

  (二)所有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川办发〔201719号文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此,供电公司答复新建小区供电方案时充分考虑公共充电设施因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予以执行。

  (三)各供电公司,定期对老旧小区充电桩设备情况及线路进行实地查访,对“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危险行为下达用电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根据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达川区各供电公司将全力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调研部署,实地勘察,点对点的完善新能源汽车交流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为达川区充电设施提供电力保障要素。

  感谢您对我区城区规范安装使用电瓶车充电桩工作开展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如不满意,请与区经信局联系。

  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1223

  (承办股室及电话:电力股杨祚华0818-51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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