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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达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建议第12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函(B)

来源: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1-12-23    点击数:

​  达川经信函〔2021142

胡馨引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增设城区电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建议”(达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建议第128号)收悉后,我局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我局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公共充电设施主要有两大部分: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充电设施。

  1.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按照川办发〔201719号文规定,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此,辖区供电公司将全力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调研部署,实地勘察,点对点的完善新能源汽车交流电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为达川区充电设施提供电力保障要素。

  2.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按照川办发〔201719号文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此,辖区供电公司答复新建小区供电方案时充分考虑公共充电设施因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予以执行。小区电瓶车、电动汽车安装充电桩,经产权方同意,用户直接申请用电,公司将按照“三省”“三零”服务政策,办理充电设施用电申请。

  (二)因市面上大部分电瓶车均使用插线板充电,且品牌参差不齐,存在管理困难、有自燃风险以及不可控因素较大等问题,出于安全考虑,目前小区充电桩属于小区物业自建自管,此业务不属于供电企业业务范围,辖区内供电公司目前未开展电瓶车充电业务。

  感谢您对我区增设城区电动车公共充电桩工作开展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如不满意,请与区经信局联系。

  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1223

  (承办股室及电话:电力股杨祚华0818-51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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