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赵固镇卫生院)
达市环法责改〔2021〕287号
达州市达川区赵固镇卫生院: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2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了测管协同检查,检查时你院正常营业,废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办理有环评手续,取得环评批复并进行了验收,但你院未按照环评要求修建污泥干化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要求修建污泥干化池。
我局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