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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航锋碎石厂)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8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276号

达州市达川区航锋碎石厂: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收集、贮存、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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