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达市环法责改〔2021〕266号
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你公司承揽管道巡护业务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气田水回注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4日,达川区景市镇茶园寺村4组川东北气矿气田水回注工程管道发生渗漏,由于你公司在进行管道巡护业务时未及时发现该情况,导致川东北气矿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也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全面排查所巡护的管道,及时消除此类渗漏现象,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此类环境突发事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查处。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