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
信件办理情况统计
今日来信: 0 件
本周办结: 0 件
本月办结:0 件
本季度办结:0 件
在办数:0 件
有效数: 0 件
办结数: 0 件
信件总数:0 件
信件查询
信件详情
写信人 | *** | 写信时间 | 2021-08-04 |
联系地址 | **** | 手机号码 | ********* |
信件编号 | 14345 | 信件类别 | 咨询 |
信件主题 | 关于首套房资格的咨询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以前在外打工,当时用我弟弟的名字在达川区买了一套房,现在回来想过户到我本人名下,因乡下有一间老祖宗传下来的老木房子登记在了我父母、我和我弟弟的名下,此老房子是木质结构,已有几百年历史,今去过户时工作人员说我不满足首套房资格,不能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但我查询相关国家文件发现首套房是针对商品房的,所以请问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符合规定。 |
||
信箱转办 |
已转区税务局办理。
?????????????????区长信箱办 ?????????????????2021-08-11 17:54:56 |
||
部门回复 |
尊敬的王国良先生:
您好!8月4日,我局接到区长信箱办下发的工单后,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关于缴纳契税:“(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契税缴纳时限四川省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关于税收优惠:“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处理结果及建议 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我局部分应属于契税缴纳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纳税人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契税业务时申请税收优惠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首套房资格认定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建议流转至达州市达川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感谢您的来信!如对税收政策优惠仍有不明之处,可向达川区税务局咨询反映,电话:0818-2661230。 (承办股室:纳税服务股 经办人:段兆洋 联系电话:13980199069)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达川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6日 |